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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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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適用範圍)
1、本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適用本協議的規定,本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約定俗成的規定。
2. 如果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合同,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二條(申請住宿合同)
1.希望與酒店簽訂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告知酒店以下事項。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繼續入住超過前款第2項規定的入住日期,酒店將視其在提出要求時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處理。.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訂立等)
1.住宿合同自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是,當酒店證明它沒有同意時,這並不適用。
2. 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酒店規定的申請費應在指定日期前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超過3天為3天)為限到酒店。請付錢。
3. 申請費將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則罰款後賠償。按第十二條規定繳費時退還。
4. 如果在酒店根據同款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只有在酒店通知客人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
第四條(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酒店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接受不需要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2. 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繳納前條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指定繳納申請費的截止日期的,適用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締結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時。
2. 客房因客滿(會員)而沒有房間時。
3. 確認擬住宿者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良好禮儀和習俗的規定時。
4. 當打算逗留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Boryokudan成員不正當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歹徒(以下簡稱“歹徒”)。)、同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歹徒(以下簡稱“歹徒”。),黑幫的準成員或黑幫和其他反社會勢力的官員
(B) 當黑幫或黑幫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官員屬於黑幫類別的公司
5. 擬入住者的言論或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6. 明確確認擬逗留者患有傳染病時。
7. 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過夜時。
9. 符合都道府縣令第(No.)條規定的情況時。
10. 只有未經父母許可的未成年人入住時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請提交未成年人住宿協議。
第六條(取消客人合同的權利)
1、客人可以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因客人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日期,酒店將照辦。要求付款且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時除外。) 將被罰款。但是,如果本酒店遵守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殊規定,則本酒店將在客人為遵守特殊規定而解除住宿合同時告知客人支付違約金的義務。通知。
3. 如果客人在入住當日22:00 pm 未與客人聯繫,酒店可能視為客人取消了住宿合同。
- 第七條(解除本酒店合同的權利)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當確認客人可能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禮儀和風俗規定的行為時,或當確認客人有同樣行為時。
2.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項時。
B 歹徒,寶綠團成員,黑幫的準成員或黑幫和其他反社會勢力的官員
(B) 當黑幫或黑幫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官員屬於黑幫類別的公司
3. 客人發表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言論或行為。
4. 當客人被明確識別為患有傳染病時。
5. 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時。
7. 符合《大阪府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 6 條、大阪府條例第 21 號規定的情況。
8. 睡在臥室的香煙,對消防設備的惡作劇以及其他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物品(僅限於防火必需的物品)。) 不服從時。
2. 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1. 客人需在入住當日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項目。
1.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通過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他/她必須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房間使用時間)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4:00 至次日上午 10:00 之間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您可以使用除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之外的全天。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可以接受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的房間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最多3小時以上,房費的1/3
2. 最多6小時房費減半
3. 6小時以上滿房費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1.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1、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宣傳冊、各地公告、客房服務目錄等中公佈。但是,由於預訂狀態、包機、緊急施工等原因,可能會更改,恕不另行通知。請理解,我們不保證所有客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使用時請查看最新的營業時間。
【電話接待】從9:00至22:00
(我們的前台無人值守。)
第十二條(支付費用)
1.住宿費等的支付將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要求時在前台以貨幣或酒店認可的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2. 即使客人在酒店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未自願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
- 第十三條(我們的職責)
1.酒店將賠償客人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或未能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酒店原因造成的,則不適用。
2、酒店有客棧責任險,以應對火災。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房間,酒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同等條件下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如酒店不顧前款規定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金額的賠償金,賠償金將按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第十五條(處理存款等)
1、如客人在前台存放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除非是不可抗力,否則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提供類型和價格的聲明,而客人不這樣做,酒店將承擔最高 100,000 日元的損失,我將賠償您。
2. 客人帶入酒店的物品、現金、貴重物品未在前台寄存,可能因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丟失或損壞,在這種情況下,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客人沒有提前聲明類型和價格,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酒店將賠償最高100,000日元的損失。
第十六條(存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只有在抵達前得到酒店同意的情況下才會負責保管,並在客人入住前台時交給客人。
2、如果客人退房並確認主人身份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酒店,酒店將與主人和主人聯繫,請您請示。但是,如果沒有主人的指示或主人不明,將被保存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前兩款情況下酒店對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與前款第一款的規定相同,情況相同。前款之規定,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客人責任)
1.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客人應向酒店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