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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 第1条(适用范围)
1.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和有关合同应受本协议规定的约束,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的约束。假设。
2.如果旅馆在不违反法律和习俗的情况下接受特别合同,则不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应以特别合同为准。
第二条(申请住宿合同)
1.希望与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告知酒店以下事项。
1.来宾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房费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继续住宿,而不是前款第2项中指定的住宿日期,酒店将视其为在提出要求时已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去做。
第三条(订立住宿合同等)
1.住宿合同应在酒店接受前条所列申请后订立。但是,这不适用于酒店证明未同意的情况。
2.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时,酒店设定的申请费,以住宿期间(如果超过3天,则为3天)为基本住宿费,将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收取。请付钱。
3. 申请费将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支付的住宿费,如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则罚款后赔偿。按第十二条规定缴费时退还。
4.如果在依照第二款规定的旅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二款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应停止生效。但是,这仅限于酒店已通知客人付款申请截止日期的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合同)
1.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旅馆仍可接受特殊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一段中规定的申请费。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旅馆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付款日期,则应符合前款的特别规定。视为。
第5条(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1.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订立住宿合同。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的情况。
2.由于房间满员而没有房间的时候(会员)。
3.当确认打算逗留的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
4.当打算逗留的人被视为属于以下(a)至(c)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Boryokudan成员不正当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歹徒(以下简称“歹徒”)。),同一条款第2条第6款所规定的Boryokudan成员(以下简称“ Boryokudan成员”。),爆丸团准成员或爆丸团官员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当黑帮或黑帮是控制业务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C.官员是徒的公司
5.打算留下的人发表声明或举止给其他客人带来不便时。
6.明确要逗留的人被确认为患有传染病。
7.当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过夜时。
9. 符合都道府县令第(No.)条规定的情况时。
10.只有未经父母许可的未成年人停留时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我们请您提交一份未成年人住宿协议。
第6条(客户合同取消权)
1.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取消住宿合同。
2.如果客人由于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酒店应指定支付申请费和取消的到期日期)。除非客人要求付款并且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将收取罚款。但是,如果酒店遵守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特别合同,则在客人为了遵守特别合同而取消住宿合同时,酒店将通知客人支付罚款的义务。仅在收到通知时。
3. 如果客人在入住当日22:00 pm 未与客人联系,酒店可能视为客人取消了住宿合同。
- 第7条(取消我们酒店合同的权利)
1.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确认客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举止的行为时,或确认客人做出相同行为时。
2.当客人被视为属于以下(a)至(c)的任何一项时。
B gang徒,Boryokudan成员,爆丸团准成员或爆丸团官员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当黑帮或黑帮是控制业务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C.官员是徒的公司
3.当一个客人发表声明或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时。
4.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
5.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
6.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过夜。
7.本案属于《大阪府旅馆营业法实施细则》,《大阪府条例》第21号第6条的规定时。
8. 睡在卧室的香烟,对消防设备的恶作剧以及其他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物品(仅限于防火必需的物品)。)没有遵循。
2.当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将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1.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物品。
1.来宾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打算通过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他/她必须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房间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于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1:00 使用我们的客房。无法扩展。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可以全天使用,但到达日期和离开日期除外。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不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1.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的使用规定。
第11条(营业时间)
1、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宣传册、各地公告、客房服务目录等中公布。
【前台服务时间】从9:00到22:00
第十二条(支付费用)
1.住宿费等的支付将在客人离开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2.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并提供客房之后,客人没有自愿入住,也要收取房费。
第十三条(我们的职责)
1.对于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而给客人或由于不履行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害,酒店将赔偿客人。但是,如果不是由于酒店原因,这将不适用。
2.酒店设有客栈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
1.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则酒店应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在相同条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的赔偿金,并将赔偿金计入损坏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没有理由责怪酒店无法提供客房,我们将不予赔偿。
- 第十五条(存款等的处理)
1.如果客人寄存在前台的货物,现金和贵重物品发生任何损坏,例如丢失或损坏,除非无法避免,否则酒店将赔偿损坏。去做。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提供类型和价格的声明而客人不这样做,酒店将承担最高100,000日元的损失,我将赔偿您。
2.由于酒店的意图或过失,客人带入酒店的未带到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和贵重物品可能会丢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客人没有提前声明类型和价格,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酒店将赔偿最高100,000日元的损失。
第十六条(存放旅客行李或个人物品)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则只有在酒店同意之前行李才负责任地存放,并在客人在前台办理登机手续时交还。去做。
2.如果在客人退房并找到房主后将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留在酒店,酒店将与房主和房主联系。您将要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未知,它将被存储7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交付到最近的警察局。
3.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旅馆对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与前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在前款的情况下应相同。它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客人责任)
1.如果酒店由于客人的意图或过失而遭受损害,则将要求客人赔偿旅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