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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 第1條(適用範圍)
1.酒店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同及有關合同應受本協議規定的約束,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一般習慣的約束。假設。
2.如果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情況下接受特別合同,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應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二條(申請住宿合同)
1.希望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告知酒店以下事項。
1.來賓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繼續住宿,而不是前款第2項中指定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其為在提出要求時已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去做。
第三條(訂立住宿合同等)
1.住宿合同應在旅館接受前條所列申請時訂立。但是,這不適用於酒店證明未同意的情況。
2.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酒店設定的申請費,以住宿期間(如果超過3天,超過3天)為基本住宿費,將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收取。請付錢。
3. 申請費將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則罰款後賠償。按第十二條規定繳費時退還。
4.如果在依照第二款規定的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二款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應停止生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已通知客人付款申請截止日期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旅館仍可接受特殊合同,該合同簽訂後無需支付同一段中規定的申請費。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旅館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指定付款日期,則應符合前款的特別規定。視為。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的情況。
2.由於房間滿員而沒有房間的時候(會員)。
3.當確認打算逗留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風俗習慣。
4.當打算逗留的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Boryokudan成員不正當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歹徒(以下簡稱“歹徒”)。),同一條款第2條第6款所規定的Boryokudan成員(以下簡稱“ Boryokudan成員”。),爆丸團準成員或爆丸團官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官員是徒的公司
5.打算留下的人發表聲明或舉止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
6.明確要逗留的人被確認為患有傳染病。
7.當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過夜時。
9. 符合都道府縣令第(No.)條規定的情況時。
10.只有未經父母許可的未成年人停留時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我們請您提交一份未成年人住宿協議。
第6條(客戶合同取消權)
1.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如果客人由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應指定報名費的支付日期和除非要求付款,否則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將收取罰款。但是,如果旅館遵守第4條第1款中規定的特別合同,則旅館將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告知旅館應支付罰款的義務。僅在收到通知時。
3. 如果客人在入住當日22:00 pm 未與客人聯繫,酒店可能視為客人取消了住宿合同。
- 第7條(取消我們酒店合同的權利)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確認客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舉止的行為時,或確認客人做出相同行為時。
2.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B gang徒,Boryokudan成員,爆丸團準成員或爆丸團官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官員是徒的公司
3.當一個客人發表聲明或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不便時。
4.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
5.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6.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
7.本案屬於《大阪府旅館營業法實施細則》,《大阪府條例》第21號第6條的規定時。
8. 睡在臥室的香煙,對消防設備的惡作劇以及其他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物品(僅限於防火必需的物品)。)沒有遵循。
2.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將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1.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來賓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通過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他/她必須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房間使用時間)
1. 客人可於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1:00 使用我們的客房。無法擴展。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不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1.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定。
第11條(營業時間)
1、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宣傳冊、各地公告、客房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前台服務時間】從9:00至22:00
第十二條(支付費用)
1. 住宿費等的支付將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要求時在前台以貨幣或酒店認可的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2.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並提供之後,客人沒有自願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我們的職責)
1.對於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而給客人或由於不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將賠償客人。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酒店原因,這將不適用。
2.酒店設有客棧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的處理)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酒店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如果酒店無視前款規定而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將向客人支付與罰金等價的賠償金,並將賠償金計入損壞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 第十五條(存款等的處理)
1.如果客人在前台存放的商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除非無法避免,否則酒店將賠償損失。去做。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提供類型和價格的聲明,而客人不這樣做,酒店將承擔最高 100,000 日元的損失,我將賠償您。
2.由於酒店的意圖或過失,客人未帶到前台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可能會丟失或損壞。在這種情況下,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客人沒有提前聲明類型和價格,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酒店將賠償最高100,000日元的損失。
第十六條(存放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了解到行李後,行李才會負責地存放,並在客人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還。去做。
2.如果在客人退房並找到房東後,將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酒店,酒店將與房主和房主聯繫。您將要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未知,則它將被存儲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交付到最近的警察局。
3.對於前兩款,旅館對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與第一款的情況相同,與前條第一款的規定相同,與前款的情況相同。它應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客人責任)
1.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意圖或疏忽而遭受損壞,則客人需要賠償酒店的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