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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 第1條(適用範圍)
1.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有關合同應受本協議規定的約束,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應受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約束。假設。
2.如果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情況下接受特別合同,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應以特別合同為準。
第二條(申請住宿合同)
1.希望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告知酒店以下事項。
1.來賓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繼續住宿,而不是前款第2項中指定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其為在提出要求時已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去做。
第三條(訂立住宿合同等)
1.住宿合同應在旅館接受前條所列申請時訂立。但是,當酒店證明自己不同意時,這將不適用。
2.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酒店設定的申請費,以住宿期間(如果超過3天,超過3天)為基本住宿費,將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收取。請付錢。
3. 申請費將首先計入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如適用第六條、第十八條規定,則在罰款後進行補償,如適用且有餘額,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
4.如果在依照第二款規定的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二款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應停止生效。但是,這僅限於酒店已通知客人付款申請截止日期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1.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旅館仍可接受特殊合同,該合同簽訂後無需支付同一段中規定的申請費。
2.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旅館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指定付款日期,則應符合前款的特別規定。視為。
第5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訂立住宿合同。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的情況。
2.當房間由於全部佔用而沒有房間時(會員)。
3.當確認打算逗留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風俗習慣。
4.當打算逗留的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B. 《關於防止無極團成員不正當行為的法案》(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的 Boryokudan(以下簡稱“Boryokudan”)。),同一條款第2條第6款所規定的Boryokudan成員(以下簡稱“ Boryokudan成員”。),爆丸團準成員或爆丸團官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官員是徒的公司
5.打算留下的人發表聲明或舉止給其他客人帶來不便時。
6.明確要逗留的人被確認為患有傳染病。
7.當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無法過夜時。
9. 符合縣令條(No.)規定的情況時。
10.只有未經父母許可的未成年人停留時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我們請您提交一份未成年人住宿協議。
第6條(客戶合同取消權)
1.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取消住宿合同。
2.如果客人由於客人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應指定報名費的支付日期和除非要求付款,否則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將收取罰款。但是,如果旅館遵守第4條第1款中規定的特別合同,則旅館將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告知旅館應支付罰款的義務。僅在收到通知時。
3、如客人在入住當日22:00pm未到而未與客人取得聯繫,酒店可將住宿合同視為客人取消。
- 第7條(取消我們酒店合同的權利)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確認客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舉止的行為時,或確認客人做出相同行為時。
2.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至(c)的任何一項時。
B gang徒,Boryokudan成員,爆丸團準成員或爆丸團官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黑幫或黑幫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C.官員是徒的公司
3.當一個客人發表聲明或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不便時。
4.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
5.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6.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
7.本案屬於《大阪府旅館營業法實施細則》,《大阪府條例》第21號第6條的規定時。
8. 臥室內吸煙、對消防設備作惡,以及其他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物品(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物品。)沒有遵循。
2.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將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1.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來賓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客人以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時,必須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房間使用時間)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4:00 至次日中午 12:00 使用我們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不得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1.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定。
第11條(營業時間)
1、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地告示、客房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前台服務時間】從9:00至22:00
第十二條(支付費用)
1. 住宿費等將在客人退房時或酒店要求時,使用酒店認可的貨幣或信用卡等在前台支付。
2.即使在酒店提供客房並提供之後,客人沒有自願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我們的職責)
1.對於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而給客人或由於不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將賠償客人。但是,如果不是由於酒店原因,這將不適用。
2.酒店設有客棧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的處理)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酒店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如果酒店無視前款規定而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酒店將向客人支付與罰金等價的賠償金,並將賠償金計入損壞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我們將不予賠償。
- 第十五條(存款等的處理)
1. 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出發,我們不允許客人將貴重物品和其他行李寄存在前台。
2. 客人帶入酒店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由客人自行保管。
第十六條(存放旅客行李或個人物品)
1.客人抵達前不能寄存行李。
2. 客人退房後,如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落在酒店,並查明失主,酒店將與失主聯繫,核實身份後歸還。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未知,則它將被存儲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交付到最近的警察局。
第十七條(客人責任)
1.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意圖或疏忽而遭受損壞,則客人需要賠償酒店的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