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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特別約定為準。

    第二條(住宿合同申請)
    1. 欲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本酒店:
    1. 客人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住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項第2項的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將其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提出要求。要做。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不接受請求的情況除外。
    2. 依前項規定訂立住宿契約時,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至住宿基本住宿費為止的酒店規定之申請費,由住宿人負擔。酒店指定日期,請付款。
    3.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則按順序支付違約金如有餘額,將在按第十二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
    4.如果第2款的申請費未按照同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繳納,則住宿合同無效。但是,這僅限於本酒店在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實告知客人的情況。

    第四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後簽訂不需要支付同項規定的押金的特別合同。
    2.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押金,或未明確規定該押金的支付期限時,特約前款規定的,視為受理。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客房客滿無房時。
    3. 確認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違反有關住宿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規定時。
    4. 當打算逗留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正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黑幫”)。)、同條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的黑社會組織成員(以下簡稱“團伙成員”。),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其業務活動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c) 其執行官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法人。
    5. 打算入住酒店的人做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不便的行為時。
    6. 明確確認有意住宿的人患有傳染病時。
    7. 提出有關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9. 屬於都道府縣令第(第)條規定的情況。
    10. 未經父母許可只有未成年人入住時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酒店,我們要求您提交未成年人住宿同意書。

    第六條(客人取消合同的權利)
    1.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客人責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這不包括要求付款並且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況。) 將收取罰款。但是,如果本酒店接受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殊合同,本酒店應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僅在通知時。
    3. 如果客人在住宿當天凌晨3:00(27:00)之前未與酒店聯繫而未到達,酒店將視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
  • 第七條(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1. 發現客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或發現客人有此類行為時。
    2.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項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黑幫,幫派成員,黑社會組織成員、黑社會組織相關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其業務活動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c) 其執行官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法人。
    3. 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極大的不便。
    4.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5. 提出有關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7.大阪府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 屬於大阪府條例第21號規定的情況。
    8. 臥室床上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以及其他酒店規定的使用規程中禁止的物品(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
    2. 本館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本館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1. 客人應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1.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當客人打算通過信用卡或任何其他貨幣替代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時,客人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

    第九條(房間使用時間)
    1. 客人可於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使用酒店客房。但是,連續入住的話,除了到達日和離開日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從退房時間起每小時 ¥1,500)
    ~12:00¥1,500
    ~13:00¥3,000
    ~14:00¥4,500
    14:00後全房費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1.客人應遵守本酒店制定並張貼在本酒店範圍內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1. 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處張貼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提供, ETC。
    【前台服務時間】24小時

    第十二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客人退房時或本酒店要求時,使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在前台支付。
    2.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客人自願不入住,仍需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我們的職責)
    1. 本酒店應賠償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在履行住宿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或因未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損失。但是,非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不在此限。
    2、酒店投保酒店責任險,以應對突發火災。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當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時,酒店應徵得客人的同意,並儘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下的其他住宿設施。
    2. 當儘管有前款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酒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並將補償費用於補償。但如非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將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
  • 第十五條(寄存物品的處理)
    1. 客人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貴重物品發生遺失、破損等損壞時,除不可抗力情況外,酒店應予以賠償。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本酒店將不承擔最高 100,000 日元的損失賠償。
    2. 本酒店有意或過失導致客人攜帶進入本酒店但未存放於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任何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本酒店將予以賠償對於損壞。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多 100,000 日元的損失,除非是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寄存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1. 客人的行李在客人抵達前到達酒店的,酒店僅在客人抵達前同意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在。做。
    2. 客人退房後,若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遺落在酒店,經查明失主後,酒店將與失主聯繫並徵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業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業主身份,財產將被保管 7 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交付最近的警察局。
    3.前2款情況下,本酒店對客人的行李或財物的保管責任,第1款的情況依照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第1款的情況相同。前項規定,應符合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客人的責任)
    1.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本酒店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本酒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