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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 (適用範圍)
    第1條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其有關合同應當符合本協議的規定,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以一般設立的法律,法規為依據。
    二,旅館在不違反法律和慣例的情況下對特殊合同作出回應的,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以特別合同為準。

    (申請住宿合同)
    第2條
    希望向酒店申請酒店住宿合同的人應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四)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繼續入住前段第2項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其在申請時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建立住宿合同等)
    第3條
    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款的申請時制定。但是,只有在我們證明酒店不接受的情況下才適用。
    (2)根據前款規定設立住宿合同的,必須由酒店支付,直至酒店指定的日期,酒店規定的作為酒店基本住宿費用限制的押金金額入住期限(超過三天的三天)我會的。
    3 申請費將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 6 條和第 18 條的規定,申請費將按罰款後補償的順序適用。為餘額,按第十二條規定繳費時退還。
    (4)如果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用不能在酒店根據該款規定的日期支付,則住宿合同應視為無效。但是,只有在酒店通知客人時,才能指定存款的付款到期日。

    (特別協議不支付申請費)
    第4條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酒店可以對合同成立後無需支付同一段保證金的特別協議作出回應。
    (2)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的情況下,如果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並且如果您沒有指定存款的到期日,則將其視為按照前款的特別合同我會。

    (住宿, 拒絕簽訂宴會等合同)
    第5條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會對住宿,宴會等合同訂立答复。
    (1)使用申請不符合本協議時。
    (2)由於完全入住,房間內沒有空間。
    (3)有意使用者發現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有關使用習俗的習慣的可能性。
    (4)有意使用者明確認定為感染者。
    (5)在使用中發生強烈的請求行為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由於自然災害,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使用時。
    (7)當設施的一些用戶有以下人員時。
    ①根據“防止Boryokudan的不公正行為法”(第77號法),有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力量指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和指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②有組織犯罪集團和其他組織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組織和其他組織
    ③其官員屬於犯罪集團人員的公司,其成員
    ④被判定有違法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危險者
    (8) 當用戶做出對其他用戶造成重大不便的言論或行為時。
    (9) 符合《千葉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 15 條規定的情況。

    (客人合同的解除權)
    第6條
    客人可以向酒店提供住宿合同以取消預訂。
    2.由於責任原因,客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酒店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了申請的付款到期日並要求付款)除非客人已取消支付前的住宿合同。)我們將根據附表2列出的時間表收取罰款。但是,如果根據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別協議,酒店向客人宣布客人有義務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支付罰款。
    3 如客人未在入住當日晚上8:00到達(如提前指定預定到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2小時)未與客人聯繫,住宿合同可能被視為取消由客人。
  • (有權取消酒店的合同)
    第7條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宴會等合同。
    (1)當客人被認為有違法行為或有關住宿的公共秩序或良好禮儀的行為或承認行為已經完成的行為時。
    (2)當顧客被明確認定為感染者時。
    (3)對使用進行暴力請求行為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由於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等原因不能適應的情況。
    (5)根據“千葉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的情況。
    (6)在臥室中使用香煙,消防設備等的惡作劇,禁止使用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限於防火所必需的規定)。當不服從時。
    (7)當發現用戶屬於第5條第7款時。
    (8) 當用戶給其他用戶造成嚴重不便時。
    2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的,我們不收取客人尚未收到的住宿服務費等。

    (住宿登記)
    第八條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客人的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四)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通過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則必須在登記時提前出示。在上一段中。

    (房間使用時間)
    第九條 
    客人可以在下午 2:30 至次日上午 10:00 期間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連續住宿,除抵達日期和出發日期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2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可以在同一段規定的時間之外回复房間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長達3小時,相當於30%的住宿費用
    (2)最多6小時,超過50%的住宿當量
    (3)超過6小時或以上,100%的住宿當量
    3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用相當於基本住宿費用的70%。

    (遵守使用規則)
    第十條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在酒店內確定的使用規定。

    (營業時間)
    第十一條
    本設施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地告示、客房服務目錄等中公佈。

    (1)入住/退房時間:
    下午 2:30 辦理入住手續
    B 上午 10:00 退房 
    C, 宵禁, 0:00 AM
    d, 前台服務, 早上7點到晚上10點
    (2)食物和飲料等(設施)服務時間:
    早上 7:15 至 9:30 的早餐
    B 上午 11:30 至下午 2:30 的午餐
    C 晚餐從下午 5:30 到晚上 8:30
    (3)補充服務設施小時
    客房服務 上午 7:00 至晚上 11:00、下午 3:30 至晚上 9:30
    B 日式餐廳 8:00 pm 至 0:30 am
      俱樂部從 8:00 pm 到 0:00 am
    C 咖啡廳 上午 7:30 至上午 11:00,晚上 8:00 至晚上 11:00
    D 店 早上 7:00 至晚上 9:30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有需要可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通過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
    住宿費用的分解由客人支付,取決於附表1中列出的要點。
    2 前款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要求時,使用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票、信用卡、等經酒店批准。
    3即使酒店為客人提供客房並允許客人使用,即使客人未隨意入住,酒店也將收取住宿費。

    (酒店的責任)
    第十三條
    酒店將賠償客人因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或違約造成的損害。然而,除非是由於酒店導致的原因,否則情況並非如此。
    2酒店已經收到了消防部門的相應標記,但為了應對緊急情況等,我們已經訂購了日式旅館責任保險。
  • (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如果酒店無法提供與客人簽約的客房,我們將盡可能在客人的同意下,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我們無法提供其他住宿設施,我們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的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將用於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酒店無法解釋客房無法提供的原因,我們將不會支付賠償費。

    (處理沉積材料)
    第十五條
    當客人在前台存放的貨物,現金和貴重物品損壞時,酒店將賠償損失,除非屬於不可抗力。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申報類型和價格而客人不這樣做,則設施將賠償最高 100 萬日元的損失。
    (2)當酒店故意或疏忽因客人帶入設施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而產生的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壞,以及未存放在前台的貴重物品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客人沒有提前聲明類型和價格,除非設施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設施將賠償最高500,000日元的損失。

    (存放客人的行李或便攜式物品)
    第十六條
    當客人的行李在抵達前抵達酒店時,只有當酒店在抵達前同意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將酒店移交給客人,酒店才會負責任地進行行李托運。
    2如果客人在退房後遺忘了行李或攜帶物品,並且找到了業主,酒店會通知業主並向業主索取訂單。我們將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沒有來自業主的指示或業主未知,則將其保存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將其交付到最近的警察局。
    3前兩款規定,旅館關於行李寄存或攜帶物品的責任,在第一款的情況下,限於前款第一款的規定,應符合規定第2款。

    (停車責任)
    第十七條
    如果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車場,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存放,酒店都會藉出一個地方並且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如果由於酒店在停車場管理方面的疏忽導致的損壞,我們將收取賠償費用。

    (客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酒店因客人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壞,客人應賠償酒店的損壞。
  • 《備註》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及以下,提供與成人相當的膳食和寢具時為成人的70%,提供兒童膳食和寢具時為50%,僅提供寢具時為30%。對於不提供寢具和膳食的嬰兒(3 歲以上),將收取 3,000 日元(不含稅)的設施使用費。
  • (備註)
    1。百分比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如果合同日數減少,不論縮短天數,我們將接受1天(第一天)的處罰。
    3.如果部分團體客人(15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在入住前10天(或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的當天)客人數量的10%(分數)如果來了出來,圓了。),我們不會收到罰款。
    4. 處罰期限可能會根據房間和時間等方案而有所不同,因此請檢查每個方案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