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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1、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适用本协议的规定,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约定俗成的规定。
    2. 如果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合同,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以特别合同为准。

    第二条(申请住宿合同)
    1.希望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告知酒店以下事项。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间要求继续入住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的入住日期,酒店将视其在提出要求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处理。.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1.住宿合同自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是,当酒店证明它没有同意时,这并不适用。
    2. 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时,酒店规定的申请费应在指定日期前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超过3天为3天)为限到酒店。请付钱。
    3. 申请费将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支付的住宿费,如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则罚款后赔偿。按第十二条规定缴费时退还。
    4. 如果在酒店根据同款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 2 款规定的申请费,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只有在酒店通知客人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

    第四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殊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不需要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的特别合同。
    2. 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缴纳前条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缴纳申请费的截止日期的,适用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缔结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时。
    2. 客房因客满(会员)而没有房间时。
    3. 确认拟住宿者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有关住宿的良好礼仪和习俗的规定时。
    4. 当打算逗留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Boryokudan成员不正当行为法》(1991年第77号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歹徒(以下简称“歹徒”)。)、同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歹徒(以下简称“歹徒”。),黑帮的准成员或黑帮和其他反社会势力的官员
    (B) 当黑帮或黑帮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C. 其官员属于黑帮类别的公司
    5. 拟入住者的言论或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6. 明确确认拟逗留者患有传染病时。
    7. 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过夜时。
    9. 符合都道府县令第(No.)条规定的情况时。
    10. 只有未经父母许可的未成年人入住时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请提交未成年人住宿协议。

    第六条(取消客人合同的权利)
    1、客人可以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客人因客人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酒店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酒店将照此办理。要求付款且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时除外。) 将被罚款。但是,如果本酒店遵守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殊规定,则本酒店将在客人为遵守特殊规定而解除住宿合同时告知客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通知。
    3. 如果客人在入住当日22:00 pm 未与客人联系,酒店可能视为客人取消了住宿合同。
  • 第七条(解除本酒店合同的权利)
    1.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当确认客人可能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礼仪和风俗规定的行为时,或当确认客人有同样行为时。
    2.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项时。
    B 歹徒,宝绿团成员,黑帮的准成员或黑帮和其他反社会势力的官员
    (B) 当黑帮或黑帮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C. 其官员属于黑帮类别的公司
    3. 客人发表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言论或行为。
    4. 当客人被明确识别为患有传染病时。
    5. 提出暴力住宿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过夜时。
    7. 符合《大阪府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 6 条、大阪府条例第 21 号规定的情况。
    8.在卧室睡觉的香烟,对消防设备的恶作剧以及其他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物品(仅限于防火所需的物品)。) 不服从时。
    2. 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1. 客人需在入住当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项目。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打算通过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他/她必须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房间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4:00 至次日上午 10:00 之间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您可以使用除到达日期和离开日期之外的全天。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接受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的房间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最多3小时以上,房费的1/3
    2. 最多6小时房费减半
    3. 6小时以上满房费

    第十条(遵守使用规则)
    1. 客人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1、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宣传册、各地公告、客房服务目录等中公布。但是,由于预订状态、包机、紧急施工等原因,可能会更改,恕不另行通知。请理解,我们不保证所有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使用时请查看最新的营业时间。
    【电话接待】从9:00到22:00
    (我们的前台无人值守。)

    第十二条(支付费用)
    1.住宿费等的支付将在客人离开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2. 即使客人在酒店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未自愿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
  • 第十三条(我们的职责)
    1.酒店将赔偿客人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未能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酒店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
    2、酒店有客栈责任险,以应对火灾。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房间,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如果酒店不顾前款规定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的赔偿金,赔偿金将按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但是,如果没有理由责怪酒店无法提供客房,我们将不予赔偿。

    第十五条(处理存款等)
    1、如客人在前台存放的货物、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坏,除非是不可抗力,否则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提供类型和价格的声明而客人不这样做,酒店将承担最高100,000日元的损失,我将赔偿您。
    2. 客人带入酒店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未在前台寄存,可能因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客人没有提前声明类型和价格,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酒店将赔偿最高100,000日元的损失。

    第十六条(存放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抵达前得到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入住前台时交给客人。
    2、如果客人退房并确认主人身份后将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酒店,酒店将与主人和主人联系,请您请示。但如无货主指示或货主不明,则自发现之日起存放7天,然后送至最近的派出所。
    3. 前两款情况下酒店对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与前款第一款的规定相同,情况相同。前款之规定,依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客人责任)
    1.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客人应向酒店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