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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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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则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住宿合同申请)
1.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将以下事项通知本酒店:
1. 客人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项第2项的住宿日期后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其视为申请新的住宿合同。提出要求。要做。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不接受请求的情况除外。
2. 依前项规定订立住宿契约时,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为3天)至住宿基本住宿费为止的酒店规定之申请费,由住宿人负担。酒店指定日期,请付款。
3.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最终支付的住宿费,如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则按顺序支付违约金如有余额,将在按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如果第2款的申请费未按照同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缴纳,则住宿合同无效。但是,这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实告知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不需要支付同项规定的押金的特别合同。
2. 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押金,或未明确规定该押金的支付期限时,特约前款规定的,视为受理。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客房客满无房时。
3. 确认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规定时。
4. 当打算逗留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正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黑帮”)。)、同条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团伙成员”。),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其业务活动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执行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法人。
5. 打算入住酒店的人做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不便的行为时。
6. 明确确认有意住宿的人患有传染病时。
7. 提出有关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属于都道府县令第(第)条规定的情况。
10. 未经父母许可只有未成年人入住时
*如果只有未成年人入住酒店,我们要求您提交未成年人住宿同意书。
第六条(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1.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客人责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这不包括要求付款并且客人在付款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 将收取罚款。但是,如果本酒店接受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殊合同,本酒店应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仅在通知时。
3. 如果客人在住宿当天凌晨3:00(27:00)之前未与酒店联系而未到达,酒店将视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
- 第七条(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发现客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发现客人有此类行为时。
2.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黑帮,帮派成员,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其业务活动受到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c) 其执行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法人。
3. 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4.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5. 提出有关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7.大阪府饭店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 属于大阪府条例第21号规定的情况。
8. 卧室床上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以及其他酒店规定的使用规程中禁止的物品(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
2. 本馆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馆不向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1.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资料。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当客人打算通过信用卡或任何其他货币替代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时,客人应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提前出示。
第九条(房间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于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使用酒店客房。但是,连续入住的话,除了到达日和离开日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从退房时间起每小时 ¥1,500)
~12:00¥1,500
~13:00¥3,000
~14:00¥4,500
14:00后全房费
第十条(遵守使用规则)
1.客人应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在本酒店范围内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提供, ETC。
【前台服务时间】24小时
第十二条(费用的支付)
1. 住宿费等的支付应在客人退房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使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在前台支付。
2.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仍需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我们的职责)
1. 本酒店应赔偿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在履行住宿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因未履行而给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非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除外。
2、酒店投保酒店责任险,以应对突发火灾。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当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酒店应征得客人的同意,并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下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当尽管有前款规定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并将补偿费用于补偿。但如非归责于酒店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将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 第十五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1. 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贵重物品发生遗失、破损等损坏时,除不可抗力情况外,酒店应予以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申报其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本酒店将不承担最高 100,000 日元的损失赔偿。
2. 本酒店有意或过失导致客人携带进入本酒店但未存放于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任何损失、破损或其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本酒店将予以赔偿对于损坏。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多 10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是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寄存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
1. 客人的行李在客人抵达前到达酒店的,酒店仅在客人抵达前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在。做。
2. 客人退房后,若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遗落在酒店,经查明失主后,酒店将与失主联系并征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业主的指示或无法确定业主身份,财产将被保管 7 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交付最近的警察局。
3.前2款情况下,本酒店对客人的行李或财物的保管责任,第1款的情况依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第1款的情况相同。前项规定,应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客人的责任)
1.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酒店遭受损失,客人应赔偿本酒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