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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 1。City Hotel Dome (以下簡稱“酒店”)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應以本協議中的定義為準。根據。
2。如果酒店在法律和習俗範圍內對特別協議作出回應,則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以特別協議為準。
第二條 (申請住宿合同)
- 1。希望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任何人必須向酒店提交以下事項。
(1)客人姓名
(2)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錄1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在前款第2項中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申請繼續住宿,則酒店將在提出要約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3。根據法律法規在“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的住所中,除了姓名,住所,職業等外,還需要註明您的國籍和護照號碼,並出示您的身份證件。護照,並提交副本。。但是,如果您沒有副本,請接受我們方面的副本。
第三條 (訂立住宿合同等)
- 1。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後訂立。但是,如果酒店證明不同意,則該規定不適用。
2。如果住宿合同是根據前款規定訂立的,則由酒店確定的申請費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但不超過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超過3天則為3天) ) 我會。
3。申請費首先適用於最終由客人支付的住宿費,如果適用第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在賠償後按賠償金的順序適用。根據第12條支付的費用將退還任何餘額。
四。如果無法在酒店根據同一款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二款中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將丟失。但是,僅當酒店通知客人有關支付申請費的日期時。
第4條 (特別協議,無需支付申請費)
- 1。無論前條第2款的規定如何,酒店均可對特別協議做出回應,該特殊協議不需要在合同成立後支付同一款中規定的申請費。
2。如果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並且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指定申請費的到期日期,則將按照與前款特別規定
第5條 (拒絕住宿合同)
-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能不響應住宿合同的訂立。
1。如果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
2。房間滿時,沒有可用的空間。
3。當認識到想要留下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習慣的規定。
四。當要留下的人被承認屬於以下情況時a。
《防止黑幫不公平行為法》(1991年第77號法案)第2條第2款中定義的幫派(以下簡稱“幫派”)。),該條第2-6條規定的幫派成員(以下簡稱“幫派成員”)。), 暴力團的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的關係者,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幫派或幫派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團體時
C,公司人員屬於幫派成員的公司
五。當一個想要留下的人對其他客人造成明顯的滋擾時。
6。試圖停留的人將被明確識別為具有傳染性的人。
7。當提出暴力要求住宿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8。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逗留時。
9。屬於《愛知縣日式旅館營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時。
第6條 (旅客取消合同的權利)
- 1。客人可以通過向酒店提出申請來取消住宿合同。
2。如果酒店由於客人應負責的原因而取消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則酒店應指定申請費的到期日並按要求付款,但在客人要求取消住宿合同之前付款。)將受到附錄2規定的罰款。但是,如果旅館遵守第四條第(1)款的特殊規定,旅館將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要求客人支付罰款的義務。僅在收到通知時。
3.住宿的客人在無聯絡的情況下,在住宿的當天(如有明確的到達預定時間,在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仍未到達的,本飯店將視為本住宿合約由住宿客人解除來處理。
第7條 (解除合同的權利)
- 1。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當意識到客人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良好禮節的行為時,或當意識到他/她已經這樣做時。
(2)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以下a到c的情況時。
乙, 結夥, 幫派成員, 暴力團的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的關係者,其他反社會勢力。
B)當幫派或幫派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團體時
C,公司人員屬於幫派成員的公司
(3)當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或酒店員工帶來極大不便時。
(4)當客人不遵守酒店使用條款的內容時。
(5)當客人被明確識別為具有傳染性的人時。
(6)暴力要求住宿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7)當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逗留時。
(8)屬於《愛知縣旅館營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時。
(9)睡在臥室的香煙,對消防設備的惡作劇等,以及該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忌物品(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物品)。)不遵循時。
2。當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同時,將不會收取尚未收到的住宿費等。
第8條 (住宿登記)
- 1。客人必須在住宿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物品。
(1)客人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和職業
(2)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三)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打算以一種可以代替住宿券或信用卡之類的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則他/她必須在註冊時提前出示。
第九條 (房間使用時間)
- 1。客人可以在抵達當天的下午3點至退房當天的11點之間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過夜,則可以全天使用,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除外。
2。不論前款的規定如何,酒店均可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對客房的使用作出回應。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額外費用···700日圓/30分鐘
3。前款中的額外費用將基於酒店指定的特殊日期確定的額外費用。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1。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網站上公佈,每個房間的公告欄,客房的服務目錄等。
(1)登記時間···從3pm開始
(2)退房時間···直到11am
(3)關於擴展···如果在退房時間之後需要延期,客人必須向前台提出要求。如果在退房時間之後沒有延期要求,酒店可能會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認安全。此外,延期時間將收取延期費。
(三)宵禁···無
(四)前台服務···24小時
2。如果不可避免,可以暫時更改前款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條 (付款)
- 1。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的細目取決於附錄1中列出的內容。
2。前款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客人離店時或在酒店要求時,使用酒店認可的貨幣或住宿方式,信用卡等在前台支付。
3。在酒店為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客人沒有隨意住宿,也要向客人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我們的責任)
- 1。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在默認情況下對客人造成損害時,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原因不屬於酒店,則該規定不適用。
2。該酒店已為火災支付了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無法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時的處理)
- 1。如果酒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則酒店應徵得客人的同意,並在相同條件下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
2。如果該酒店無視前款規定而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該酒店將支付與罰款金額相等的賠償金,並賠償該損失。但是,如果酒店沒有理由不能提供客房,則不會支付任何補償費。
第十五條 (存款等的處理)
- 1。酒店前台不接受現金和貴重物品。
2。除非不可抗力,否則酒店應承擔任何損失,例如丟失或損壞客人的個人物品(包括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為了補償。但是,對於那些未事先告知客人類型和價格的人,除非酒店有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我們將賠償公平市價或150,000日元中的較低者。該
第十六條 (存放旅客行李或便攜式物品)
- 1。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在到達之前接受行李時才負責任地托運行李,並在客人在前台辦理登機手續時交還行李。。
2。如果在客人退房後發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在酒店被放錯了地方,並且找到了房主,酒店將與房主聯繫並向房主發出指示。假設你要。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未知所有者,則將其存儲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將其發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對於前兩款,旅館對旅客的行李或便攜式物品的存儲責任應與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致。
第十七條 (停車責任)
- 無論客人是否寄存汽車鑰匙,酒店都會藉用該地點,並且在客人使用酒店停車場時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我們將對由酒店的意圖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第十八條 (來賓的責任)
- 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則客人必須賠償酒店的損失。
第十九條 (放棄)
- 無論酒店提供有線或無線通信還是與外圍設備的通信,在酒店內使用計算機通信的風險均由用戶自負。對於在使用計算機通訊過程中由於系統中斷或其他原因對用戶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概不負責。此外,如果酒店或第三方由於使用計算機通信而被酒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造成損壞,則將向客戶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 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與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對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日本法院的日本法律和法規解決。
附件表1
- 酒店費用明細 (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 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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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 (換房間) ②服務費 (無) |
額外費用 | ③其他使用費 ④服務費 (無) |
稅 | 乙, 消費稅 B)稅額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日元。 |
附錄二
- 取消費用 (第6條第2款)
取消通知的日期 | 取消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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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 | 100% |
當天 | 80% |
前一天 | 50% |
僅限未成年人住宿
- 如果僅由未成年人入住,則必鬚根據《酒店住宿協議》第2條第2款第1項提交父母同意書。如果需要,請與我們聯繫。此外,父母同意書必須在辦理入住手續時以父母的簽名提交給前台。